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柳江区进德镇进德村龙桥村民小组二组、张三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江区进德镇进德村龙桥村民小组二组,张三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区进德镇进德村龙桥村民小组二组,住所地柳江区进德镇进德村龙桥屯。负责人:张洪才,该村民小组长。被执行人:张三弟,男,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区进德镇进德村龙桥村民小组二组与张三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022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三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江县进德镇进德村龙桥村民小组二组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三弟返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770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三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江区进德镇进德村龙桥村民小组二组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