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文、宋梓鑫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宋梓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430号被执行人周文,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宋梓鑫,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2016)辽02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文罚金300,000元人民币、执行宋梓鑫罚金100,000元人民币,我院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