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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胡新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胡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5112681-9。法定代表人:罗斌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新飞,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高安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新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截止到2016年3月,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代胡新飞向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垫付融资租金687367.72元及的利息25853.28元合计人民币713221元。此款由胡新飞在2016年4月30日前付356610.5元,2016年5月30日前付200000元,余款156610.5元在6月30日前付清。胡新飞任意一期货款未付,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225元,减半收取计币4612.5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合计人民币8182.5元,由胡新飞负担。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新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新飞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胡新飞名下有赣C×××××、赣C×××××小车和宜春市袁山东路××号××湾××幢××层××室房屋。本院将被执行人胡新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尚有663221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