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柞水县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永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柞水县供电分公司,叶永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柞水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彬,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永相,男。本院在执行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柞水县供电分公司与叶永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永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柞水县供电分公司清偿电费7227.87元、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7302.87元。执行中,叶永相付给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柞水县供电分公司案件款7227.87元,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7302.87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柞水县供电分公司收到叶永相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清审 判 员 程 凡代理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航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