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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候项富、梅志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候项富,梅志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022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铂原(特别授权),男,公司员工。被告:候项富,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梅志先,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候项富、梅志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