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苑召辉与陈金燕、孙凤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召辉,陈金燕,孙凤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517号原告:苑召辉,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陈金燕,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孙凤良,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苑召辉与被告陈金燕、张凤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召辉撤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晴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