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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苑召辉与陈金燕、孙凤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召辉,陈金燕,孙凤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517号原告:苑召辉,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陈金燕,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孙凤良,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苑召辉与被告陈金燕、张凤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召辉撤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晴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