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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尚梅永与白满达、白龙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梅永,白满达,白龙,白胡格吉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梅永,女,1973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满达,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龙,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胡格吉勒,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上诉人尚梅永因与被上诉人白满达、白龙、白胡格吉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尚梅永上诉请求: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3民初12号民事裁定,指定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尚梅永与被上诉人白满达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由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兴民终字第444号生效判决予以解决,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部分判决内容已执行,其余判决内容在执行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被上诉人白满达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上诉人尚梅永可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尚梅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明煜审判员  罗延红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赉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