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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麻洋军、李勇灿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洋军,李勇灿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洋军,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又因本案,于2017年2月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勇灿,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又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洋军、李勇灿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洋军、李勇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麻洋军、李勇灿在明知部分玩家利用缙云游戏中心的网络平台进行赌博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联系玩家对游戏银子进行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实现玩家就游戏银子与人民币之间的相互兑换,从面促成玩家赌博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从中非法获利318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勇灿于2017年2月27日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壶镇中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麻洋军、李勇灿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5900元,共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麻洋军、李勇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麻洋军、李勇灿的供述,证人童某、朱某1、朱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照片及本院出示的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洋军、李勇灿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麻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麻洋军、李勇灿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麻洋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勇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麻洋军、李勇灿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8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翁 勤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  麻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杜淑惠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