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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饶先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饶先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3107号原告:六安市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倪秀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继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先田,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六安市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与被告饶先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先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皖N×××××车辆挂靠经营关系,注销该车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及道路运输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日,被告就其购买的发动机号为50605070054,车架号为LZGJDLR176G025864,号牌为皖N×××××牵引车与原告签订车辆挂靠《委托合同》一份,约定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行驶证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委托原告代为管理。双方在合同中对委托服务项目、委托管理费用及收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及接受原告统一管理,且该车己达到强制报废条件,但该车辆现己脱离原告监管,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依合同约定有权解除挂靠关系,要求注销该车车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与其解除车辆挂靠《委托合同》,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此,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饶先田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3月1日,原告金龙公司与被告饶先田签订《委托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合同约定被告将皖N×××××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行车证件登记在原告的名下,被告于每年行车证年审前交纳1200元服务费给原告,服从原告管理和经营,按期支付相关的费用和办理车辆年审以及车辆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长期不与原告联系,不办理车辆年审以及车辆保险等。截止2017年7月12日,涉案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至2017年6月29日,该车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该合同有效期虽未届满,但被告现违反约定,长期不与原告联系,不服从原告的管理,不办理车辆年审以及车辆保险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车辆挂户关系,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注销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及道路运输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六安市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先田之间的皖N×××××号车辆的挂户关系;二、驳回原告六安市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饶先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殷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附本案原告证据目录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委托合同、行驶证复印件;证据四、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