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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谨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谨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53号罪犯杨谨帆,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户县余下镇中心南街***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西刑一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谨帆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4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谨帆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又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陕06刑更87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谨帆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杨谨帆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谨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谨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谨帆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