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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荣玲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玲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2959号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35号。法定代表人:詹明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玲娟,城镇居民。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玲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玲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物业管理费30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河景东城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河景东城居民小区××号楼×××室的业主。被告现拖欠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30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酿成纠纷。被告荣玲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荣玲娟系绿扬河景东城居民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104.79平方米)的业主。2016年5月23日,原告与文登市绿扬置业有限公司(系绿扬河景东城居民小区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为绿扬河景东城居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照业主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含独立专用车库,不含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0.52元/月/平方米。2016年度,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按照0.42元/平方/月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绿扬河景东城居民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荣玲娟欠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共计308元(104.79平方米×0.42元×7个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在小区楼宇门上张贴了物业费催缴通知并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告邮寄了物业费催缴律师函。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文登市绿扬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荣玲娟具有约束力,被告荣玲娟理应按照物业收费标准及时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现原告在书面催交未果后,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30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荣玲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荣玲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