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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志青与苏亚军、宋秀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志青,苏亚军,宋秀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91号申请人:孙志青,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丽,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亚军,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宋秀春,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孙志青与被申请人苏亚军、宋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志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