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辉与郑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辉,郑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585号原告:余辉,住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滨。被告:郑华辉,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负责人:黄伟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涛,该公司员工。原告余辉与被告郑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辉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64.68元,由被告郑华辉负担(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郑华辉径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经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