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鹤鸣与牛立峰、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鹤鸣,牛立峰,李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558号原告潘鹤鸣,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牛立峰,男,25岁,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晓静,女,25岁,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鹤鸣与被告牛立峰、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鹤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