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鹤鸣与牛立峰、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鹤鸣,牛立峰,李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558号原告潘鹤鸣,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牛立峰,男,25岁,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晓静,女,25岁,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鹤鸣与被告牛立峰、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鹤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