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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倪建忠与弥勒市弥阳镇夸西村委会半坡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忠,弥勒市弥阳镇夸西村委会半坡村民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351号原告:倪建忠,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弥勒市弥阳镇夸西村委会半坡村民小组,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夸西村委会半坡村民小组。代表人:李应昌,小组组长。原告倪建忠诉被告弥勒市弥阳镇夸西村委会半坡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倪建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建忠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计272元,由原告倪建忠负担。审判长 马 曦审判员 常树文审判员 张勤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