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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与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830号之一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经营者:罗建平,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文静,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肖肯登。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4830号财产保全裁定。后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杰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