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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丁艳雷与周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雷,周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2223民初2366号原告:丁艳雷,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庆,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学良,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丁艳雷诉被告周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艳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学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艳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周学良给付借款27600元,2、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7600万元,约定2016年11月末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周学良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7600万元,用于农业生产,约定2016年11月末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举的借款合同和好力保乡宝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丁艳雷与被告于宝成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付欠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审判员柳忠伟审 判 员 万   丽   丽人民陪审员 朝勒门其其格如下:被告周学良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丁艳雷人民币27600元。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柳忠伟审判员万丽丽人民陪审员朝勒门其其格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包玉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