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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殷建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肖和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殷建,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被执行人:彭章荣,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邵东县九龙岭镇。被执行人:李守琼,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仇春和,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彭喜荣,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殷建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实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按判决确定内容履行了义务,本案已达到执行目的。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宁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