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初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与苍南县优信纸业有限公司、泰顺县西大街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苍南县优信纸业有限公司,泰顺县西大街便利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10号之一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公路7号4幢-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59760151。法定代表人:杨杰,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建,男,公司员工。被告:苍南县优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园S1-7地块(2号厂房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765312425。法定代表人:林新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顺县西大街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西大街192号,组织机构代码L35068323。经营者:缪小平,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优信纸业有限公司、泰顺县西大街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红洁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