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玉玲与柯尊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玲,柯尊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773号原告:陈玉玲,女,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被告:柯尊丽,女,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原告陈玉玲与被告柯尊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柯尊丽的公公秦维平代被告向原告支付14000元。原告陈玉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玉玲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