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付德、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顾星装饰服务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德,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顾星装饰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287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德,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顾星装饰服务部,住所地北仑区小港街道振兴西路340号,组织机构代码:L4952254-X。法定代表人胡长松。申请执行人王付德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顾星装饰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顾星装饰服务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顾星装饰服务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顾星装饰服务部银行存款6882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