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立俭与刘乙合、魏玉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俭,刘乙合,魏玉侠,赵月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213号原告陈立俭,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乙合,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魏玉侠,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月侠,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田园小家小区5-3-30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俭诉被告刘乙合、魏玉侠、赵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俭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俭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虎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