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郑兰稳、孙广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兰稳,孙广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郑兰稳,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孙广鑫,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市场路商贸D区。我院作出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郑兰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广鑫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人民政府的赔偿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