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忠福与金德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福,金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何忠福。被执行人金德臣。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