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缪茂华与罗叶秋、薛常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茂华,罗叶秋,薛常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缪茂华,女,生于1967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罗叶秋,女,生于1974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薛常净,男,生于1975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执行费6439元,案件受理费7690元,保全费2270元,利息76000元,合计442399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叶秋、薛常净银行存款人民币442399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叶秋、薛常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叶秋、薛常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远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