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财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魏华连某与湖北隆威水电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华连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财保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魏华连,男。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人魏华连某。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62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在谷城县水电开发公司“谷城县青山电站水能资源开发使用出让金”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在600000元范围内谷城县水电开发公司不得对某公司清偿,谷城县水电开发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相应价款。二、查封申请人魏华连所有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台。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魏华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魏华连提出的撤回对被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解除对被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时,对申请人魏华连提供担保财产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在谷城县水电开发公司“谷城县青山电站水能资源开发使用出让金”6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魏华连所有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台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魏华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柳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