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祁所布、马艾米乃、祁海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祁所布,马艾米乃,祁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国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祁所布,男,1987年5月1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马艾米乃,女,1991年12月1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祁海龙,男,1965年10月9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祁所布、马艾米乃、祁海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38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存款信息。本案在诉讼保全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祁海龙名下徐工牌青A×××××号大型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且申请人不要求评估拍卖,故本案中无法处置。3、2017年7月17日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