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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沙拉围巾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沙拉围巾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534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平阳县沙拉围巾加工厂,经营场所平阳县。经营者黄圣帮。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监[2008]15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平土监[2008]15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平阳县沙拉围巾加工厂处���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56.8平方米)及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土地347.2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6944元。该处罚决定于同年4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同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作出(2008)平行审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并以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驳回其对第一、第二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8]15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第二项内容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8]15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麻步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代理审判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