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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州麒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销售分公司与陈友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麒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销售分公司,陈友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麒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世茂广场商业内街2幢1-1012室。法定代表人:陈友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七期办公楼1-1209室。负责人:陈建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仑,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静,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陈友芬,女,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徐���市。上诉人徐州麒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销售分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麒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麒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麒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2946元,由徐州麒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郭宏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金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