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姜彦伍、郭玖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姜彦伍,郭玖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13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市中区光明东路1号。负责人:张夫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奎,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姜彦伍,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郭玖玲,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被告姜彦伍、郭玖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奎,被告姜彦伍、被告郭玖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截止2017年7月17日,被告姜彦伍、郭玖玲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借款本金25,687.23元,及利息、罚息(以2008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为准),自2017年7月始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每月11日前偿还当期借款本息)。二、若被告姜彦伍、郭玖玲连续二期或累计二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有权解除与被告姜彦伍、郭玖玲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姜彦伍、郭玖玲应提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息(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为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有权以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文苑小区11号楼东3单元6层西户(房产他项权证号:枣房枣他字第28156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姜彦伍、郭玖玲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签收后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种法亮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宋宜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