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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明富、徐良金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明富,徐良金,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称抚州玉茗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49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明富,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良金,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房。负责人:王飞,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称抚州玉茗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董事长。申诉人周明富因与被申诉人徐良金、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赖尚斌审判员  谭 甄审判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