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进新、饶先会等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进新,饶先会,曾志洪,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民终387号原审原告余进新,男,57岁,1959年12月31日,地址:澧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先会,男,51岁,1964年8月23日,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志洪,男,49岁,1966年4月15日,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李育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澧阳中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易继辉。上诉人饶先会、曾志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春明审判员 严钦华审判员 彭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