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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与刘金茹、吴雄飞��张花、刘培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刘金茹,吴雄飞,张花,刘培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02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哈镇大岔村。负责人柴裕,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飞,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员工。被告刘金茹,女,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吴雄��,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被告张花,女,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培升,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与被告刘金茹、吴雄飞、张花、刘培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候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