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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37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满红与常庆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满红,常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7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郭满红,男,生于1973年6月12日,汉族,榆林市子洲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常庆根,男,生于1965年9月6日,汉族,榆林市米脂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郭满红与被执行人常庆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庆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郭满红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2015年7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已产生的利息56000元、案件受理费254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170元。但被执行人常庆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常庆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常庆根在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家店支行的账户(账号:2710060401109000537244)内的存款人民币27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苗玉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