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学仁、李海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学仁,李海花,高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学仁,男,汉族,1961年6月4日生,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海花,女,汉族,1963年3月5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海琴,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李学仁、李海花因与被申请人高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较大,原审对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梁冠卿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