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梁丽萍与襄垣县西山古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李会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萍,襄垣县西山古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李会军,连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437号原告:梁丽萍,女,1965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襄垣县西山古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王桥镇西山底村。法定代表人:邱创,董事长。被告:李会军,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连勇,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原告梁丽萍与被���襄垣县西山古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李会军、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丽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丽萍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7952元,减半收取13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丽萍龙负担。审 判 长 冯艾芳人民陪审员 辛晓宏人民陪审员 郝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安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