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孙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孙寿山,孙连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1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住所地:巨野县青年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8691129814。负责人:刘群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华,系该支行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印,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东工业园(人民路北固堆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20229984。法定代表人:孙寿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寿山,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孙连山,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广饶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云,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被告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孙寿山、孙连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该案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张洪臣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