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言英、梁玉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言英,梁玉梅,梁玉莲,梁玉香,梁国平,于建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尹言英,女,1937年9月11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路0827.申请执行人:梁玉梅,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江162X。申请执行人:梁玉莲,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8004X。申请执行人:梁玉香,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31025。申请执行人:梁国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华0812。被执行人:于建路,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菏泽市局08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言英、梁玉梅、梁玉莲、梁玉香、梁国平与被执行人于建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菏区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334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菏区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