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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与冯得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冯得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379号原告:XX,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个体种植户,住农十师一八三团。被告:冯得川,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原告XX与被告冯得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撤诉,已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55元,减半收取4227.5元,由原告XX承担。审 判 长 闫   宏   标代理审判员 阿热艾·巴合特别克人民陪审员 曾   权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