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与冯得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冯得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379号原告:XX,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个体种植户,住农十师一八三团。被告:冯得川,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原告XX与被告冯得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撤诉,已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55元,减半收取4227.5元,由原告XX承担。审 判 长 闫 宏 标代理审判员 阿热艾·巴合特别克人民陪审员 曾 权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