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岳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岳某,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住所地融安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籍湖南省祁东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岳某申请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因被执行人岳玉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销(2017)桂0224执5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2017)桂0224执52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