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岳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岳某,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住所地融安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籍湖南省祁东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岳某申请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因被执行人岳玉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销(2017)桂0224执5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2017)桂0224执52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