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祥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杰,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国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亚鹏,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63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破30-1号民事裁��书,受理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部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