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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阳与被告王晓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阳,王晓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731号原告:苏阳。被告:王晓范。原告苏阳与被告王晓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 军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蒋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 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