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圆圆与被执行人陶磊、陶砖头、张省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圆圆,陶磊,陶砖头,张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93号申请执行人赖圆圆,女,1989年0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陶磊,男,1990年01月09日出生。被执行人陶砖头,男,1966年03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省,女,1966年02月02日出生。赖圆圆与陶磊、陶砖头、张省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0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留(提取)被执行人陶磊、陶砖头、张省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