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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177号申请人邹某某。被执行人崔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执行人民币60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4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