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光彩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光彩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4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宜城工商局),住所地宜城市丁家巷2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18665-6。负责人王迎兵,宜城工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张俊锋,宜城工商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光彩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951399807。法定代表人王超。申请执行人宜城工商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2月7日对光彩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6)第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宜城工商局强制执行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城工商局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6)第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审查查明,2014年7月31日,宜城工商局对光彩公司违反鄂价房服(2002)77号《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湖北房地产测绘费收取规定》第四条规定,擅自向购房者收取房屋交易费和房产测绘费一案立案调查,经两次批准延期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宜城工商听告字(2016)第1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光彩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并告知可在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光彩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宜城工商局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宜城工商处字(2016)第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给予: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168713元;3.罚款1168713元。限15日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光彩公司未履行,宜城工商局2017年6月14日向光彩公司送达了宜工商催告字(2017)3号催告书,光彩公司仍未履行。宜城工商局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宜工商处字(2016)第539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1168713元。本院认为,宜城工商局对光彩公司作出的宜城工商处字(2016)第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工商局对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宜城工商处字(2016)第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1168713元,第二项罚款1168713元。以及逾期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1168713元本数。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权人民陪审员 曾 啸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