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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威、晏芹等与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晏芹,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817号原告:杨威,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晏芹,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经济园区精益大街。法定代表人:安智勇,经理。原告杨威、晏芹与被告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威、晏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威、晏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