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50蒋瑞华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瑞华,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蒋瑞华,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张军,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瑞华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军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张军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瑞华认可法院的调查并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童旻雯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