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6081陶习兵与李丙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习兵,李丙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081号原告:陶习兵,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灌云县人,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晖,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被告:李丙进,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习兵与被告李丙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