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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6081陶习兵与李丙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习兵,李丙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081号原告:陶习兵,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灌云县人,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晖,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被告:李丙进,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习兵与被告李丙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