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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邹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17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邹某,女,广东省梅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7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付伟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邹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批假药,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村西片新地某商铺售卖。2017年3月29日凌晨1时,民警通过搜查发现在其销售的商品中有疑似假药“伟哥”76盒(每盒内有药品3粒)、“西洋参虫草片”33盒(每盒内有药片1粒,药丸1粒)、“蚁力神”4盒(每盒内有胶囊1粒),经鉴定为假药。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一、被告人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药“伟哥”76盒、“西洋参虫草片”33盒、“蚁力神”4盒,均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