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萍诉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265号原告李萍,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2号312室。法定代表人张小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七��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微信公众号“”